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要点解读:合同订立的常见争议

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工具。合同是否成立、何时成立、条款是否有效,往往直接决定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责任。本文就合同订立环节的常见争议作常识性梳理。

一、合同成立的核心是“合意”

一般来说,当事人就标的、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,合同即可成立。实务中争议多集中在:一方发出的到底是“要约”还是“要约邀请”,以及承诺是否在有效期内到达对方。

招标公告、商业广告、寄送的价目表等,通常属于要约邀请,但如果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,也可能被认定为要约。

二、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

经营者预先拟定、重复使用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,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,应当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,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;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,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的,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。

此外,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,可能被认定为无效。

三、签字盖章与电子合同的效力

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。实践中常见“只有一方盖章”“盖的是项目部章”“用微信确认”等情形,需要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、履行行为综合判断是否已形成合意。

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,同样具有法律效力。关键证据是订单记录、聊天记录、支付凭证等可以完整还原磋商过程的数据。

四、给当事人的实务提示

建议在缔约阶段就明确标的、价款、履行期限、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;对方提供的合同模板,重点阅读加粗或者小字条款;重要磋商尽量留下书面或者可留痕的记录,避免将来举证困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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